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824执1239号
申请执行人:开建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华埠镇池淮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741007461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所。
被执行人:开化县中梁通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芹阳办事处**小区10A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MA28FQR7XT。
被执行人:开化县中梁通益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MA28FQR7XT,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芹阳办事处**小区10A幢。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开建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化县中梁通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824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开化县中梁通益置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开建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开化县中梁通益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开建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110346.03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943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43503.4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开化县中梁通益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开化县中梁通益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开化县中梁通益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到被执行人在住所地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开化县中梁通益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名下有银行存款1469152.56元,已由本院保全并扣划。因开化县中梁通益置业有限公司已在本院破产审查中,上述案款暂时予以提存待分配。开化县中梁通益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有价证券及收益性保险。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3年2月13日,本案执行标的4110346.03元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4110346.03元,欠缴案件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43503.46元。
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余孔步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开化县中梁通益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对开化县中梁通益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作出拘留15日并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对被执行人开化县中梁通益置业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开建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人开建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824执123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若申请执行人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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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胡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