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建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开建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衢州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824执78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开建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741007461N,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华埠镇池淮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衢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MA29TN94X6,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芹阳办事处金村村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87年8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6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7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12月3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5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本院在执行(2022)浙0824民初81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开建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衢州***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三项,裁定如下: 开化县人民法院(2023)浙0824执787号案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郑  冀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