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1民初777号
原告:金华市诚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村高畈街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MA29RQG09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当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建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华埠镇池淮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741007461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78年6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兰溪市。
被告:***,男,汉族,1972年8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诚畅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建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华市诚畅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186元(已减半),予以免交;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