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03民初758号
原告:衢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原告衢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与被告开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原告衢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衢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州撤诉。
案件受理费5042元,减半收取计2521元,由原告衢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