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五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卫志亮江西五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7民初1402号
原告:***,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首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江西五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府北路浙信风华园(市政府后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716582560C。
法定代表人:胡万五,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西五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朗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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