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825民初86号
原告:***,男,1988年9月25日出生,畲族,江西吉水县人,住江西省吉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军,吉水县新江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江西五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市府北路浙信风华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716582560C。
法定代表人:胡万五,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贵溪市人,住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
被告:***,男,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吉水县人,住江西省吉水县。
原告***与被告江西五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2月3日以被告已主动履行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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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