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民初1530号
申请人:青山湖区建安建筑物资租赁中心。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溪市中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太。
被申请人:江西五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万五。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山湖区建安建筑物资租赁中心与被申请人贵溪市中村劳务有限公司、江西五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19348.31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溪市中村劳务有限公司、江西五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19348.31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米 杨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