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威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中汉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威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21民初947号
申请人:江西省中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冈上镇万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0697340535。
法定代表人:熊茶秀,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威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桐源乡桐源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0634825022。
法定代表人:艾银花,系该公司执行。
被申请人:江西威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澄湖东路1560号丽晶广场1栋1单元20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MA38FHRH9P。
负责人:廖匆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省中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威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威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省中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威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威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县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应的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省中汉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威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威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县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两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舒泉荣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付桂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