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21民初947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省中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冈上镇万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0697340535。
法定代表人:熊茶秀,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勋,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2010192732。
被申请人:江西威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桐源乡桐源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0634825022。
法定代表人:艾银花,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威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澄湖东路1560号丽晶广场1栋1单元20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MA38FHRH9P。
负责人:廖匆匆,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2021)赣0121民初947号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并于同月26日依法冻结了两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现因申请人江西省中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两被申请人全部财产保全的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威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威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县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舒泉荣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付桂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