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龙聚森塑胶有限公司

河南省科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焦作市龙聚森塑胶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66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科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温县产业聚集区纬一路与经十路交叉口向北3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刘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国柱,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洁,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焦作市***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温县产业集聚区鑫源路中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马燕,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科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焦作市***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森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8民终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科驰公司申请再审称,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已无任何履行的可能,租赁人无法实现签订租赁合同的目的,合同应当解除,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原因在于变压器登记在聚森公司名下,其掌控着电源,科驰公司无法满足聚森公司的无理要求而断电,科驰公司所建厂房最终没有进行任何的生产,聚森公司应当赔偿科驰公司的损失。原审驳回科驰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当。请求依法查清事实,再审本案,以维护科驰公司的合法权益。
聚森公司答辩称,科驰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首先,聚森公司没有停过电,环评手续没有批准是电业局不给科驰公司送电和停电的主要原因,也是国家对企业的一种管控措施,是企业经营者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其次,科驰公司内部股东因意见不合,才导致电业部门最终没有给其送电,并不是聚森公司阻止送电,科驰公司要求聚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之后,虽然聚森公司向科驰公司交付了租赁物,并建筑了3000平方米的车间,同时科驰公司也按合同约定向聚森公司预付了建筑款顶租赁费,但之后科驰公司因停电一直没有正常经营,设备也已拆除,租赁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如合同不予解除,双方的损失会继续扩大,且本院审查期间,聚森公司表示同意在科驰公司支付其租金的情况下解除合同,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一审判决驳回科驰公司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不当。至于合同解除后涉及的租金及科驰公司的投资,可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合同的履行情况据实判决。综上,科驰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判长  王春娥
审判员  辛季涛
审判员  李百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曹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