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益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益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2801民初10405号
原告:***,女,198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被告:湖北益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二路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88163242E。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达,湖北罡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益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湖北益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益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益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益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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