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益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益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民终26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益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二路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88163242E。
法定代表人:陶加林。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益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21)鄂0502民初2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于2021年9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已预交2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兆勇
审判员  赵春红
审判员  关俊峰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程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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