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益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分、湖北益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030执1107号 申请执行人:**分,女,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被执行人:湖北益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88163242E,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二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分与湖北益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伤医疗赔偿纠纷一案中,西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林劳人仲字[2022]第1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湖北益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自动履行48,772元(其中执行费622元),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向申请人**分发放案款48,1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2022)桂1030执1107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