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2801民初1494号
原告:***,男,1983年8月5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枝江市人,住湖北省枝江市。
被告:湖北益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二路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88163242E。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罡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益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航空大道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9231T5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7年9月9日出生,湖北益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金山大道项目总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益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益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第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8月2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73.52元,减半交纳2236.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田 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