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602执723号
申请执行人:周口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1754161639,住周口市工农路北段9号;
被执行人:河南红鑫精密滚动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080836616B,住周口市川汇区新闻街西段电影公司院内。
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19年5月29日生效的(2018)豫1602民初5858号判决,于2020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9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闫锦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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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孔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