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624民初2391号
原告:沈丘县纸店镇唐庄小学,住所地:沈丘县纸店镇史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7280874995797。
法定代表人:*兵兵,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校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周口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工农路北段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175416163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沈丘县纸店镇唐庄小学与被告周口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沈丘县纸店镇唐庄小学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丘县纸店镇唐庄小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丘县纸店镇唐庄小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715元(已减半收取),由沈丘县纸店镇唐庄小学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