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商丘市恒嘉置业有限公司与周口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21民初2429号之一
原告:商丘市恒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团结西路北福荣街西金属回收公司住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831916186。
法定代表人:王霞,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周口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工农路北段**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1754161639。
法定代表人:肖五星,职务经理。
被告:***,男,1972年12月24日,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新领,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言,上海市光大(商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商丘市恒嘉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口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新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丘市恒嘉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76元,减半收取17,038元,由原告商丘市恒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珂
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
人民陪审员  潘秀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常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