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21民初2429号
原告:商丘市恒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团结西路北福荣街西金属回收公司住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831916186。
法定代表人:王霞,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周口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工农路北段**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1754161639。
法定代表人:肖五星,职务经理。
被告:***,男,1972年12月24日,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告:李新领,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商丘市恒嘉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口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新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李晓珂
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
人民陪审员 潘秀芹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常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