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1025执恢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古县世厚众建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古县旧县镇旧县村。
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南外环兰亭名苑三单元15楼南户。
被执行人:周口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工农路北段9号。
法定代表人:肖五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以(2020)晋1025执295号执行裁定对周口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决定恢复执行周口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周口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贵宝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葛才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