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瑞阳通信有限公司

张国平与云南瑞阳通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禄民初字第1619号
原告张国平,男,1963年11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禄丰县人,无业,住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县。
被告云南瑞阳通信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0970462-X。
法定代表人胡宁波。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原告张国平诉被告云南瑞阳通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国平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部分履行为由,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国平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国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8元(已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玲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