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干粉建材有限公司与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执异29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干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永丰村142丘。
法定代表人:何福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少伟,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蔚,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玉佳路33号1幢109室。
法定代表人:杨丽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跃斌,上海芮德渱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干粉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上海**干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2021年10月8日作出的(2021)沪0117执5908号执行告知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2021年11月25日,申请执行人上海**干粉建材有限公司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上海**干粉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上海**干粉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案终结审查程序。
审 判 长 张惠萍
审 判 员 李 彦
审 判 员 黄 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新宇
书 记 员 周新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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