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1637号
原告:昆山市**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共青新村9号楼4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33号1幢10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山市**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昆山市**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昆山市**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