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606民初332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武汉洪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48号(老108号)东沙大厦A栋20层A号。
法定代表人:***,武汉洪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陈春强诉武汉洪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2020)鄂0606民初3328号之一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洪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6515.26元。因***已与武汉洪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于2020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洪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6515.26元的冻结。
保全费2853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民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