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洪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06民初3328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48号(老108号)东沙大厦A栋20层A号。 法定代表人:***,***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66515.26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66515.26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 民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