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06民初3328号
原告:***,男,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48号(老108号)东沙大厦A栋20层A号。
法定代表人:***,***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襄阳市解放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41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 民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