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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3民初6237号 原告:***,男,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48号(老108号)东沙大厦A栋20层A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住所地武汉市解放大道1277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原告***与被告***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242元由原告***(已付)。 审判员 马 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