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3民初6237号
原告:***,男,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48号(老108号)东沙大厦A栋20层A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住所地武汉市解放大道1277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原告***与被告***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242元由原告***(已付)。
审判员 马 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