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洪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鄂州市第三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704民初1156号 原告:***,男,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荆门市人,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安市武昌区中北路148号(老108号)东沙大厦A栋20层A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鄂州市第三医院,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樊口街民信西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如,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鄂州市第三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鄂州市第三医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鄂州市第三医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鄂州市第三医院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673元减半收取3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