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704民初1156号
原告:***,男,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荆门市人,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安市武昌区中北路148号(老108号)东沙大厦A栋20层A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鄂州市第三医院,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樊口街民信西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如,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鄂州市第三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鄂州市第三医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鄂州市第三医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鄂州市第三医院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673元减半收取3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