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6民初402号
原告:***,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
被告:***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48号(老108号)东沙大厦A栋20层A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