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洪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民终30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原审第三人:武汉洪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48号(老108号)东沙大厦A栋20层A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武汉洪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8)鄂0115民初3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小和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薇
审判员*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