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辰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辰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汇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威海 城合置业有限 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02执257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辰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办米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隋朝日,总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汇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世昌大道。
法定代表人:孙晓东,董事长。
被执行人:威海城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开发区世昌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言礼,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安娜,系公司会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辰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汇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城合置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9)鲁1002民初691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人在我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协商自愿达成如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1、被执行人威海城合置业有限公司将其名下的房产世昌大道xxx、三个地下车位2020年抵给申请执行人,作价xxx元,于2020年11月9至15日期间办理过户手续(因过户产生的费用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超出xxx元由申请人于2020年11月9至15日之内付给威海城合置业有限公司。
2、被告汇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欠申请人本金xxx元及利息截止到11月15日xxx元,共计xxx元,汇润智能扣除城合置业以房抵款数额后余款xxx元于11月9至15日之内付给申请人。
3、执行费xxx元由汇润智能交纳。于2020年11月15日前交纳。
4、案件受理费xxx元由汇润智能付给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5日前交纳。
5、如被执行人逾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2019)鲁1002民初69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恢复执行。
本案系达成执行和解履行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2民初69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丛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