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民终25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汇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世昌大道3-2号A座4-11层。
法定代表人:孙晓东,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辰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办米山东路18-10号。
法定代表人:隋朝日,经理。
原审被告:威海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世昌大道99号803室。
法定代表人:张宗涛,董事长。
上诉人威海汇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辰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威海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1091民初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威海汇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威海汇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军辉
审判员 郭庆文
审判员 宋智慧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王莉
书记员郐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