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辰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东辰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汇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91执102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东辰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威海汇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辰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威海汇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1091民初6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一、被告威海汇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辰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684126.24元,并以1684126.24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原告利息;二、驳回原告山东辰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威海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79元,由被告威海汇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因威海汇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辰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执前调案件执行。
2020年9月4日,本院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邮件因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被退回。2020年10月19日,本院当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上述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20年9月22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
1、被执行人威海汇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均不足百元;
2、被执行人威海汇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无股权、无车辆、无工商登记信息。
2020年11月11日本院至威海市文登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以(2020)鲁1091执102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威海汇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威海市文登区文山路不动产。该不动产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上午10时00分通过淘宝司法网络拍卖平台进行拍卖,买受人孙颖以最高价400000元竞得上述不动产,该笔拍卖款扣除执行费5900元、被执行人威海汇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缴纳税费200元,剩余393900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山东辰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放。
2021年1月13日本院至威海市文登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威海汇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威海市文登区文山路不动产协助过户至买受人孙颖名下。
2020年11月19日、2021年1月20日,本院分别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仍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对被执行人威海汇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2021年2月22日,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其表示目前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存款较少无扣划必要,位于威海市文登区文化路不动产已被本院依法处置,除此之外,经本院网络查控以及线下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慧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