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辰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辰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威海汇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城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02执保732号
申请人:山东辰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申请人:威海汇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申请人:威海城合置业有限公司,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申请人山东辰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汇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城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1002民初691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人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20)鲁1002执前调427号受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申请标的额xx元,冻结(扣划)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李   林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丛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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