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民初1240号
原告:***,女,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治国,山东众成清泰(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xxx文登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米山路56号。
负责人:刘永清,大队长。
被告:山东辰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环山办龙河花园三期15-1号。
法定代表人:隋朝日,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威海市xxx文登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山东辰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1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周文芬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新
书 记 员 于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