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523执恢7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兴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523民初8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参与承建广饶大王金泰阳光小区时,欠山东兴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料款及工程款170余万元,该工程款由山东坤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代管尚未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山东坤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代管的山东百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与承建广饶大王金泰阳光小区所欠的工程款60万元至广饶县人民法院指定收款账户(户名:广饶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账号:31×××95)。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广明
法官助理燕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