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兴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钢宇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鲁0523民初1625号
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兴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钢宇工贸有限公司、田式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文杰、鞠效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兴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钢宇工贸有限公司、田式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上述事项本院予以确认,借款人及保证人均应依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兴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98660.98元及利息(自2018年05月22日起至2018年10月25日止,以借款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96%计算;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止,以借款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44%计算;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以借款本金2998660.9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44%计算;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998660.9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44%计算,扣除已支付利息1000元); 二、被告东营钢宇工贸有限公司、田式水、***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89元,减半收取15394.5元,由被告山东兴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钢宇工贸有限公司、田式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国柱
法官助理吴小艳 书记员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