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03执恢8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4月15日生,汉族,黑龙江省宁安市人,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山东兴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山东省广饶县大***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42423168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兴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山东兴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1271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944元,由被告山东兴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被执行人支付工程1142044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告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多次通过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和支付宝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于2021年6月25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兴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多个银行账户。2021年4月9日,经广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取了被执行人企业信息。2021年7月1日,经查询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广饶分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于同日经查询国家税务总局广饶县税务局,未发现被执行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情况。于2021年8月11日经广饶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协助,调取了被执行人山东兴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案件,以及了解了被执行人经营现状,经查询,被执行人山东兴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案较多,案由涉及民间借贷、金融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等纠纷,涉案债务总计千万元以上,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因涉嫌非法融资被广饶县于2021年5月份移送检察院。综上,因被执行人山东兴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歇业,且涉案较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还款能力。本院于2021年10月14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高消费限制,同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财产查证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经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强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