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东营市冲亚工贸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23民初1565号 原告:**,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州市。 被告:东营市冲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苏庙村。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东营市冲压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 第三人:山东兴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门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东营市冲亚工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兴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