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23民初1565号
原告:**,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州市。
被告:东营市冲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苏庙村。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东营市冲压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
第三人:山东兴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门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东营市冲亚工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兴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