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3执5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
被执行人:山东兴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大***门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兴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1)鲁1423民初214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经线上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线下查询,亦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1年7月19日,本院书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调查、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9月15日,经合议庭合议,一致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1)鲁1423执560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