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35民初3302号之二
原告:中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青龙路1巷10号2幢2**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98013627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阳县江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江口镇繁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5008657656J。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中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云阳县江口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241.00元,减半收取512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全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