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立联合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铭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国立联合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13民初1908号之二
原告:江苏铭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三星路103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江苏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国立联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天鹅荡路伟*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
江苏铭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国立联合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申请人江苏铭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以已与被申请人江苏国立联合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江苏铭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铭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4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铭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汤陈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