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立联合工程有限公司

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国立联合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3民初1908号之一
申请人: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三星路**。
法定代表人:李立仁。
被申请人:江苏国立联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天鹅荡路伟基科技园div>
法定代表人:彭宇杰。
本院审理的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国立联合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以已与被申请人江苏国立联合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国立联合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28189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国立联合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2818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汤陈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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