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民初9600号
原告:杭州邦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63号5幢4楼4194室。
法定代表人:王六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宏,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波,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和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太和路、耀远路交口兴庐科技产业园8号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许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铭,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龙,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国立联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友翔路12号1幢。
法定代表人:彭宇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宿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怀远南路91号。
法定代表人:朱鹏,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杭州邦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和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国立联合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宿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杭州邦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邦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并收到剩余工程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邦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98元,由原告杭州邦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夏丽清
人民陪审员 吴若兵
人民陪审员 郭 冕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玉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