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立联合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国立联合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3387号
申请人:江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中巷村创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W4A074F。
法定代表人:刘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辉,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国立联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人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667601293X。
法定代表人:彭宇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国立联合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国立联合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0万元,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国立联合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鲁军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乐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