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立联合工程有限公司

3387江苏***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国立联合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3387号之一
原告:江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中巷村创业大道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W4A074F。
法定代表人:刘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辉,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国立联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人民路17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667601293X。
法定代表人:彭宇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国立联合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933元,其中案件受理费91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020元,由江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鲁军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乐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