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立联合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国立联合工程有限公司、苏州红星美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民初8752号
原告:江苏国立联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人民路1718号。
法定代表人:彭宇杰,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李敏,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海涛,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红星美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河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郭大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国立联合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红星美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国立联合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国立联合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国立联合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98元,保全费2820元,共计6918元,由原告江苏国立联合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白帆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城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