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705民初5887号
原告:铜陵友盛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步行街银杏商贸城8号楼外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93597950E。
法定代表人:钟爱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世亮,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俊,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滇缅大道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80104C。
法定代表人:李劲松。
被告: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奥炉工程项目部,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开发区(天王山大道以东、翠湖六路以北、长山大道以西、纬二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348821803A。
法定代表人:赵荣升。
被告: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羊仙坡北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84642270R。
法定代表人:蒋黎刚。
原告铜陵友盛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奥炉工程项目部、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铜陵友盛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友盛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友盛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75元,减半收取4287.5元,由原告铜陵友盛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卫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郝 朕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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