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民特66号
申请人:江苏禹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万盈镇中小企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陆美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永林,江苏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颖,江苏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步生,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静,江苏永明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苏禹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步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泗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洪劳人仲案字〔2020〕第290号仲裁裁决书。申请人江苏禹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审查本案过程中,2021年2月2日,申请人江苏禹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禹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禹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江苏禹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雷
审判员 孙 笑
审判员 殷志浩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晏 鸾
书记员 胡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