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604执1796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安特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楼商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7129346440M。
法定代表人:***,经理。公民身份号码2306021959********。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大庆市安特安装有限公司与***劳务***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执行款18623元、利息,本院予以立案并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进行了调查,银行账户内暂无款项,涉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尚未实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该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耿 济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赵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