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691民初2264号
原告:大庆市安特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龙凤区。
被告:大庆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安特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市安特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安特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市安特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由原告大庆市安特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 彤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